4、医疗保险费实行先征收后享受办法。地税部门在征收月的25日前将征收情况反馈给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已足额缴纳的企业和个人,次月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
三、个人医疗帐户
1、个人医疗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中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2、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由企业负责建立和管理。 在职职工按上年度市区月职工平均工资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本人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以上年度市区月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34岁及以下的按1%划入;
35岁~45岁的按2%划入;
46岁以上的按3%划入;
退休人员按5%划入。
3、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只能支付本人负担的医疗费,不得随意支取,其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继承。
四、医疗保险的待遇和标准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次住院医疗终结后,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最高限额以上部分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
2、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至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2倍 (2001年为21000元) 及以下的,统筹基金分别支付70%、75%;2倍至5倍(2001年为52500元) 的,统筹基金分别支付75%、80%。今后每年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和5倍的数额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当年4月公布。
3、参保人员因患病住院期间,在市区内转院的,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时,起付标准的计算办法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办理。
4、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支付标准。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年度内累计住院医疗费在住院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分别支付85%、90%。
5、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的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年度累计在2200元至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5倍的由统筹基金分别支付80%、85%。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按《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支付。特殊病种按有关规定确定。
6、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支付之外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