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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1]78号)


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一年七月十日

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了顺利实施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湖政发[200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一、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1、原实行劳保医疗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城镇各类企业及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上述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2、实行劳保医疗的省、部属企业,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办企业、外地在湖州市区的分支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挂靠或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

  4、原实行劳保医疗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1、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纳的基数为上年度市区月职工平均工资。企业缴费比例为6.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全部划入本人个人医疗帐户。

  2、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缴纳。用人单位全部参保人员(含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市区月职工平均工资的0.6%缴纳。

  3、征缴办法。企业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救助金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挂靠或人事代理的人员向办理挂靠的就业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月缴纳,如本人愿意也可按季或按年缴纳;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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