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监控。重点开展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菜篮子”基地等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及其成因的调查和监测工作,在主要农产品产区及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污水灌溉区等敏感区域新建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长期定位监测点,建立农田土壤污染综合监测点和农田土壤污染综合防控试验站。完善农产品基地土壤污染监控机制,强化产品和土壤环境质量双重监督,定期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抽查,定期通报相关农产品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3.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实施《浙江省清洁土壤行动环境监测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执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土壤污染监测技术规范。建设一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覆盖全市重金属重点防控区、重点防控源和主要农产品产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土壤环境状况数据库,实现污染场地状况和土壤环境质量信息互通共享。
(三)加强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1.排查场地污染风险。深化污染企业原址调查,开展在产企业场地环境风险识别。编制全市污染场地环境风险控制清单,为污染场地治理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深入推进基本农田土地质量和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调查,抓紧启动全市山地丘陵农业地质环境调查,全面掌握全市污染场地的分布、范围、类型和污染程度。
2.规划治理修复任务。查明有污染场地的县区要根据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水平,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场地污染防治的工作方案,确定分类处理措施。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整用地规划;对拟治理修复的,要明确责任主体、工作进度、技术路线和资金渠道;尚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要明确监管措施和责任单位。
3.推进治理修复试点。针对不同场地污染类型,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区域,建设场地污染治理修复示范工程。到2015年,全市至少建成1个污染场地修复示范工程。
4.规范污染场地开发利用。推行化工、制药、农药、涉重金属搬迁企业原址土地收储污染评估制度和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将非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对已确定的利用污染场地的非工业用途新建项目,其场地经评估需治理修复的,环保部门要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加强对治理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未经修复或修复不达标的污染场地进入开发利用环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考核与制度建设。建立市级部门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由市生态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分析土壤污染防治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协调全市清洁土壤行动。各县区要切实加强清洁土壤行动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清洁土壤行动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按年度进行考核,并与生态县(区)、乡(镇)等创建工作挂钩。加强制度建设,实施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办法,执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和治理修复验收规程及土壤绿色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
(二)拓宽渠道,加强防治资金与技术保障。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好各类生态环保财政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投入,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科研试点和重大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示范和污泥处置工程。积极争取国家各类生态环保补助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引进先进适用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推广应用重金属污染物去除和生物治理等关键、共性技术,加强危险废物、新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态毒理和环境行为生态效应评估,健全高风险人群环境与健康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