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切实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的通知
(新财行[2003]1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法制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制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保证
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精神,对应从行政复议机关行政经费中开支的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给予切实保障。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必须的设备、工作条件,行政复议机关要给予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