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00年12月22日湖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对市本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市本级预算在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的作用,参照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进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年度预算应当包括: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一般预算的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基金预算按照类别编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
预算法的规定和本级政府的指导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编制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应综合预算内、外资金,编列到目。市政府及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毕。
二、加强和改进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对市本级预算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市本级预算编制的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特殊情况另定),将市本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的重要内容进行初审。审查的重点是: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指导思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与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计划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以及有关的经济政策;是否真实、完整、收支平衡;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市财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市本级一般预算收支表、确定报送的部门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以及必须提供的预算编制和有关说明。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前,可依法组织有关预算的视察、调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初审结束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初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