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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0年12月22日湖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对经济工作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参照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执行。
  二、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五年计划草案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20天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受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进行初审。
  计划草案应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大会。
  四、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的审查重点是:
  1、计划的指导思想要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
  2、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符合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体现持续、稳定发展的要求;
  3、主要措施要符合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安排好全市重点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就业、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工作等要求。
  五、对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六、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重点专项规划确需进行部分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汇报,对计划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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