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厦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检测线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1〕1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厦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检测线设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机构及检测线设置实施办法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及检测线设置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质检总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21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闽质监量〔2010〕563号)、《厦门市机动车(汽车类)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厦府办〔2010〕3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本办法所称省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管理部门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市监管部门为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设置、迁建安检机构及检测线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根据本市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和车辆增长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方便检测的原则,每五年编制并发布厦门市机动车(汽车类)安检机构设置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