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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8.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9.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并鼓励担保机构介入发行工作,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10.工信、科技、商务、环保、农业、交通等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11.市和县(市、区)财政设立专项帮扶资金,用于支持特困小型和微型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另行制定。

  (三)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12.建立三级服务网络。建立完善以政务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小型微型企业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积极参与、运作规范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服务网络。进一步强化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功能,及时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反映的问题。

  13.加强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努力为小型微型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强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14.充分发挥商会和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托各类商会和协会,进一步密切小型微型企业与银行及政府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努力为小型微型企业排忧解难。鼓励各类商会和协会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融资服务等活动,增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活力。

  (四)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15.支持开拓市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和招商引资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及宣传费用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合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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