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标准。对于建新房拆旧房的居民,根据2011年价格水平,居民迁建补助标准为每户4.62万元(中央3.3万元/户,省级1.32万元/户),其中,3.82万元用于居民建房补助,0.8万元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安置区内的水、电、路等),补助标准随着政策和物价等变化适时调整。搬迁区居民到城镇购买住房或投亲靠友,整户搬出行蓄洪区和滩区,也享受上述补助政策。农村建房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资金管理。各县居民迁建补助资金,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为准,由省财政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到县财政部门,专款专户专用。县居民迁建工作机构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户数和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资金发放。补助到户的资金,按合同和房屋施工进度分期拨付,并保留20%待老房拆除后5日内结清。县居民迁建工作机构负责定期将发放补助资金的对象及金额情况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公共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付。
四、工作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居民迁建工作的统一组织、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及时安排中央和省投资计划,审批全省年度实施方案;省财政厅负责居民迁建资金的拨付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筹措,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水利厅负责省居民迁建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用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原宅基地复垦整理指导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建房和房产证核发等工作;省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农业、监察、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居民迁建工作。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居民迁建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县人民政府是居民迁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县长是第一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居民迁建工作的具体实施,乡镇长是直接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居民迁建的登记造册,经补助对象签名盖章后报县级居民迁建工作机构备查。各有关县要成立居民迁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全面负责居民迁建的具体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居民迁建管理。县居民迁建工作机构要及时公示居民迁建实施方案、补助资金安排等情况,并与每个迁建户签订迁建合同并进行公证,明确补助对象、标准和双方责任,做到居民迁建全过程公开、公正、透明。居民迁建要注意做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保障城乡饮水安全;有关土地利用、村镇建设等须符合防洪要求。禁止在淮河行蓄洪区及干流滩区规划搬迁区内新建和改扩建房屋,原则上不再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调整区内经济和产业结构,限制高风险的经济开发活动。严格控制区内总人口,禁止区外人口迁入,鼓励人口外迁。行蓄洪区使用时,对迁建户应拆除而未拆除的原住房及其附属物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