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目标。2011年在全市公共交通、公务通勤等领域示范推广550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到2012年底,全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总数达到1500辆以上,充电站(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初具规模,满足示范推广车辆的运行需要,形成较完整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到2015年,我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带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做好资金补贴工作。
按照财建〔2009〕6号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确保资金补贴落到实处。以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为主,有关企事业单位密切配合,在中央财政购车补贴基础上,今明两年内,安排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科委资金共3000万元。其中,利用环保专项资金对购买我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并开展示范运行的运营单位,按照中央补贴的10%给予补贴,两年约1500万元;利用商业发展资金对新能源汽车销售网点建设给予适当补贴,两年约500万元;利用科技发展资金对示范推广车辆的技术改造提升和运营数据监控管理平台建设给予补贴,两年约1000万元。所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商业发展资金和科技发展资金按照目前资金用途及管理办法,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现行资金管理渠道分别向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科委申报。
(二)制定激励措施。
加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汽车采购时,在保证公平竞争并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优先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在公交、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逐步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制定出台优惠政策,降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在示范推广车辆的车身两侧喷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车辆"标识,实行停车和高速公路通行收费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示范推广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优先办理牌照、年检等业务,纯电动汽车上牌时不须经排气检测可直接发放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对示范推广车辆充电给予价格优惠。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三)加强应用环境建设。
做好充电设施选址与建设工作。充电设施建设的选址、数量等,要满足示范推广车辆的需要,并与城市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在示范推广车辆的集中区域、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及重点路线和主要运营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建设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支持电力企业等投资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等配套安装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科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共同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制定售后服务保障管理办法,做好示范推广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将售后服务承诺作为选择供应商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要求企业建立售后服务应急保障机制。整车企业应派技术人员对示范推广车辆进行技术服务,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此项工作由市科委、市商务委负责,相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