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天津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天津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天津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示范推广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及《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财政部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2010〕227号)要求,加快实施我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有助于推动我市加快建设宜居生态型城市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我市在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二)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有助于推进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提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水平,打造世界一流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研发与制造基地,实现汽车产业跨越式发展。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是指普通型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托我市现有产业基础,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出相结合、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市场为主和政府推动相结合,加快形成以三个重点领域(公共交通、公务通勤、特定区域)、三个推广层次(区域、线路、车队)、两个网络体系(基础设施、售后服务)为核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体系,推动我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消费及产业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