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大对专业孵化器的支持力度。对新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省级以上生物医药专业孵化器,经考核验收后,给予200万奖励(市科技局)。2010年前,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其自用及无偿或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进入孵化器的企业,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免收行政性费用,获利年度起2年内给予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市得部分的奖励(市财政地税局、国税局)。
(十三)加大对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建立各类研究开发中心,对新获得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或省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企业,投入实质性运作一年有实绩,并经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奖励(市经委、市科技局)。
四、保障生物医药产业孵化器、园区和企业发展用地用房
(十四)优先供地。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定额指标的生物医药项目,其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优先预审报批、优先供地(市国土资源局)。
生物医药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成本、省以上税费和提取社保专项资金外,市得部分全额补助给项目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若企业在不足五年(含五年)的经营期内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变更使用用途的,原享受的政策优惠或奖励予以退交(市财政地税局、国税局)。
(十五)优先供房。凡来湖创办生物医药企业及研发平台的,优先在南太湖科创中心及市、县区各级孵化器中安排用房;符合引进人才要求的,优先在人才公寓中安排住房(湖州开发区、市科技局)。
五、鼓励招才引智和人才创业
(十六)鼓励人才创业。重点支持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带项目、资金、技术来湖投资创业。大力实施南太湖精英计划,对领军人才在科研启动经费、研发用房、住房和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地税局、国税局)。
(十七)实施个人所得税奖励。对高层次的科技人才,经有关部门认定,其工资薪金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三年内给予市得部分奖励;其技术参股分红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技术参股年度起三年内给予市得部分50%的奖励(市人事局、市财政地税局、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