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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工地容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工地容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1〕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建筑工地容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苏州市建筑工地容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容貌管理,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质量和品位,塑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工地容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是指各类在建、待建建设项目的占地场所,包括储备地块。
  第四条 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筑工地围挡及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工地容貌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地容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按照规范明确建筑工地容貌的标准和措施。
  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分别是储备地块、待建地块的容貌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各项措施。
  第六条 建筑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除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外,还应当与所在地城市建筑风貌相协调,与施工安全要求相一致。
  建筑工地围挡应当保持稳固、整洁、美观、安全。不得涂绘、张贴不健康的标语、口号、画面和未经审批的广告。陈旧、破损、污脏的围挡,应当及时修缮、更换、粉刷或者油漆。
  第七条 围挡设置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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