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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运输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证件,车辆驾驶员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
  第六条 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三)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运输车辆审验备案证明;
  (四)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专职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道路通行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运输及安全通行技术要求的,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公布领取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车辆名录。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名录。
  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单位名录。
  第十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相关证件,按照承载限额装载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运输线路、时间行驶,运输至核准的储运消纳场所,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撒落、飞扬。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管理进行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市场实施统一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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