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做退费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实行剖宫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800元标准执行,以其他方式生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600元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规定》所称住院医疗费含参保人员因门诊特殊病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 城乡居民家庭登记缴费
第二十三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涉农区县原则上应当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按照《规定》第十条选择筹资标准。同一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不含学生、儿童)应选择同一档次的筹资标准。
暂不具备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涉农区县,其所属城镇居民可以按照《规定》第十条选择筹资标准参保,享受相应档次医疗保险待遇;所属学生(含入托儿童)、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统一登记参保的各类群体,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家庭应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同一户籍家庭的成员应当在同一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服务指导中心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指导全市各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劳服中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劳服中心)、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县劳服中心在本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指导所辖街镇劳服中心、工作站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街镇劳服中心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核定等经办业务进行指导。
第二十七条 涉农区县居民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参保,到街镇劳服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 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核定表发放到居民家庭,指导填写。城乡居民家庭也可以直接到所在工作站填报参保申报核定表。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家庭填报申报核定表,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公民身份号码应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准;户籍地址以户口簿记载为准。
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身份人员,应当同时出示相关凭证。
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查验户口簿及相关凭证原件并核对无误后,将申报核定表或电子报盘数据送至街镇劳服中心。
第三十条 街镇劳服中心负责认定参保人员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金额,并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同时通过专用网络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信息上传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 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负责将《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送达到城乡居民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