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5〕77号)已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标准进行调整,有关具体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392元/月调整为每人427元/月;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40元/月调整为每人43元/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20元/月调整为每人22元/月。
二、各县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357元/月调整为每人392元/月;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36元/月调整为每人40元/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18元/月调整为每人2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