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春节期间湖州城区临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湖政通〔2006〕1号)
为让市民在欢乐、喜庆、安全、祥和的气氛中欢度春节,市政府决定,2006年春节期间湖州城区在限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2006年1月1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至2月13日(农历正月十六)0时。
二、燃放区域
湖州城区除下列区域外,允许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行政中心大楼、影剧院、公园(包括爱山广场)、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以及红旗路、人民路、江南工贸大街、威莱大街等主要马路;
(二)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需要安静的场所;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和严禁烟火的工厂及其它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场所等消防重点单位;
(四)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
(五)居民住宅楼道。
三、销售、燃放要求
(一)湖州市万祥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负责吴兴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经营,湖州平安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南浔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经营。
(二)2006年1月19日至2月12日为湖州城区允许销售烟花爆竹时间。市禁放办及市安监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共同负责做好临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销售期结束后,经营者要将多余的烟花爆竹交市万祥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统一回收或保存。
(三)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市禁放办会同安监、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统一核定。经统一培训和统一办理《湖州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后,经营者方可凭证照从市万祥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进货。严禁经营非法生产、批发和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
(四)2月13日(农历正月十六)起,全面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州中心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湖政通〔2003〕15号)的规定,在湖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和非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携带、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