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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畜牧兽医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落实经费,建立各级政府财政保障机制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经费全额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一是按照市、县区同类标准确定人员经费;二是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必须的工作经费;三是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购买服务。同时,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其检疫和其它管理规费应全额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加强畜牧兽医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改善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设施和动物卫生监督装备条件,建设各类兽医和畜产品安全监测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要按照全国和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实施畜牧兽医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控能力,提高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追溯能力。

  四、严格管理,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畜牧兽医专业队伍

  (一)新组建的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录用原则为: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录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从现有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中选调;乡镇畜牧兽医监督管理人员优先从现乡镇畜牧兽医站在职在编人员中录用;不足部分逐年在畜牧兽医大专以上毕业生中公开招聘。从现有畜牧兽医站在职在编人员中录用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助师级以上任职资格,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具体录用标准和办法(程序)由县区制定。

  (二)畜牧兽医监督管理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一般实行3年一聘,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聘用。市、县区主管部门要制定畜牧兽医监督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以及具体的考核办法,乡镇要建立考核档案,加强考核管理。

  (三)乡镇畜牧兽医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招聘。招聘计划由乡镇提出后须经县区主管部门审核,由县区人事部门组织公开招考。

  五、加强领导,确保畜牧兽医体系改革顺利完成

  (一)统一认识。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改革,进一步强化动物防疫工作,增强对重大疫病和畜产品安全等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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