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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畜牧兽医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实行动物防疫监督与畜牧兽医经营实体相分离

  现有市、县区两级畜牧兽医站中从事动物疫病诊疗和经营饲料、兽药、畜禽产品等经营实体,要与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在人员、机构、财产上彻底分离,并改制为企业。改制后,凡是能够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职能都要尽可能转给企业承担。

  (三)实行乡镇动物防疫管理和检疫授权制度

  按照执法主体在县区工作在乡镇的原则,在县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下,实行乡镇动物防疫管理和检疫授权制度。

  1.在乡镇公益性农技机构中设置畜牧兽医管理、防疫监督和授权检疫等工作岗位,其人员编制数根据浙政发〔2005〕31号文件关于人员配备参考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需要核定。

  2.乡镇畜牧兽医管理、防疫监督和授权检疫人员具体承担动物防疫监督、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畜产品安全监管、畜牧产业发展指导、畜牧业生产和疫情统计等职责,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动物免疫和疫病扑灭等工作。

  3.乡镇畜牧兽医管理、防疫监督和授权检疫人员的管理、考核由乡镇负责,人员聘用由乡镇与县区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县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实行检疫派驻制度。

  二、深化改革,稳定和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力量

  要按照浙政发〔2005〕31号文件精神,稳妥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稳定和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力量,积极推行执业兽医制度,认真解决社会保障问题。

  (一)继续深化乡镇畜牧兽医体制改革。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除部分经竞争上岗,承担畜牧兽医管理、防疫监督和检疫工作外,其余人员转入动物疫病诊疗服务机构,从事畜禽疫病诊疗和饲料、兽药、畜禽产品等经营服务,并成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力量。乡镇动物防疫诊疗机构受委托承担的畜禽免疫、疫情普查、疫情扑灭、畜牧技术推广等公益性服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付给合理的报酬。

  (二)推行村级动物防疫员和信息员制度。根据现阶段县(区)畜禽散养比例较高的实际,畜牧主产区可以聘任村级动物防疫员(信息员),具体承担免疫档案管理、动物防疫巡查和协助开展产地检疫、及时上报信息等工作;动物及其产品检疫量大面广的地区,可以采取聘任具有检疫员资格的人员,协助开展检疫工作。

  (三)加快实施执业兽医制度。要逐步在各级动物疫病诊疗机构、畜牧业龙头企业、动物饲养场、畜禽专业合作社等单位推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免疫和动物保健品经营等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在3年内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并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各级要加强兽医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使其更好承担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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