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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聘用期一般为3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聘用。各县区都要制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管理。

  (四)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参与产业化经营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将现有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承担的经营性服务职能彻底分离出来,由经营性农技推广机构、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担。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科技服务型机构、中介服务型企业、农业规模基地和农业龙头企业,全面放开搞活经营性服务。

  农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农业经营实体,按照市政府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关优惠政策和市政府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执行。现有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后,允许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技人员租赁,或对其买断。经营性农技服务机构和人员承担“公益性”工作,由政府以“买服务”的方式向其支付费用。

  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分类改革以后,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再使用编外人员或临时人员。

  (五)切实解决好内部离岗退养人员的有关待遇

  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符合内部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按湖政办发〔2005〕7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内部离岗退养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离岗退养的农技人员纳入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

  在此次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分类改革中,未被录用的人员,如已纳入当地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和医疗社会保险,但未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补缴工作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办理转移手续。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个人工作时间长短,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由各县区确定,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筹集。竞争上岗而未被录用的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当地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保管,并由县区人事部门和乡镇政府办理解聘手续。

  三、切实加强对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加强和完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是新时期加强农业的重要措施和紧迫任务,事关“三农”工作的大局,事关广大农技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各县、区要成立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工作领导班子,由农办和人事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具体指导协调面上改革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对口衔接工作,确保工作进度,抓紧完成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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