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界定划分乡镇农技推广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切实推进分类改革,实行公益性服务由政府公益性机构承担或由政府公共财政购买;经营性服务全面推向市场,由乡镇经营性农技推广机构或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担。通过改革,加快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使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充满生机和活力。
(二)科学设置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切实落实经费保障措施
原则上按乡镇设立公益性综合农技推广机构,承担包括农业、水产、林业、水利、农机、畜牧兽医等专业的公益性农技推广;也可以按经济区域、流域面积、产业布局、种养规模、农业生产特点以及农技推广服务内容,设立公益性专业农技推广机构。农村经营管理原则上列入乡镇政府职能。畜牧兽医的机构设置按《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31号)和《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畜牧兽医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5〕82号)执行。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由各县、区政府决定,上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
公益性和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分类改革到位后,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各级要根据当地农技推广工作的需要,落实 “买服务”的经费。
(三)实行竞争上岗和聘用制度,优化公益性农技推广队伍人员结构
合理核定编制数。在界定公益性农技推广职能和科学设置机构的基础上,可参照浙政发〔2005〕32号文件的相关标准,统一核定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农技人员编制数,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聘用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应按照“少聘人、买服务”的要求,遵循精简、效能和一岗多能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录用”,实行竞争上岗。现有农技人员竞争上岗,原则上控制在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核定编制数的70%以内进行;余下核定编制数的30%由各县区人事部门统一掌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用于公开招聘高学历人员。从现有在职农技人员中录用,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助师级以上任职资格,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工作,由各县区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