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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7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含发动机,下同),指各类燃油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助动车及其发动机。

  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驻军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军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进行初步检验、年度检验及抽查等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生产(含改装,下同)、销售、维修、使用的机动车的排气污染,必须符合《GB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GB18322-2002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国家强制标准所规定的阶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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