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闭坑和局部闭坑后的生态环境和矿地现状符合设计要求和预设功能。
3.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地质灾害隐患。
4.负责闭坑矿区的复垦复绿工作,承担复垦复绿经费和义务,闭坑矿区达到复垦复绿验收标准。
四、实施步骤
(一)开展试点阶段
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为试点阶段。在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创建目标的基础上,全市选定6-8家矿山企业进行绿色矿山创建试点(市区2-3家,长兴县1-2家,德清县1-2家,安吉县1家)。试点矿山企业应具备三方面基本条件:一是采矿权有效期在3年以上(含3年),年开采规模在30万吨以上;二是基础条件较好,管理工作规范;三是生态环境意识强,创建积极性高。试点工作由矿山企业自愿申请,经市县(区)矿山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
(二)全面实施阶段
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为全面实施阶段。在完成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全市所有开采的年开采规模在30万吨以上的石灰石、建筑石料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达到绿色矿山创建标准。对达不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实行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予以关闭。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创建绿色矿山是建设生态市、实现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由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公安、安监、发改、财政、经委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二)精心组织,抓好试点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绿色矿山试点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扶持政策,及时总结经验。要指导试点矿山企业制定完善的创建工作方案;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督促矿山企业高标准严要求完成试点任务。通过试点,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绿色矿山创建的指标体系,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市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有效途径,为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三)以点带面,全面实施
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创建工作经验,加强对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具体指导,制定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狠抓各项工作落实。要明确创建工作主体,充分调动矿山企业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积极性,稳步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四)坚持标准,规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