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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古桥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桥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古桥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本市古桥保护工作,对在古桥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古桥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本辖区内的古桥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是: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古桥保护专项经费;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古桥保护。
  古桥保护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古桥保护和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市古桥按价值不同,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古桥、文物保护点古桥和一般古桥三类:
  (一)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古桥的修缮、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按照级别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列入市级文物保护点古桥的修缮,必须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其组织或监督实施。
  (三)一般古桥的修缮,应当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指导、监督下实施。

  第十条 经批准的古桥维修、保养或迁移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施工中应做好古桥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
  经批准拆除的古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从古桥上拆卸的构件进行鉴定,属于文物的,按照有关文物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古桥普查,建立档案,并根据古桥价值分别推荐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同时向市古桥保护领导小组上报一般保护古桥的名单。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桥应设置标志碑或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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