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古桥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5]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古桥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湖州市古桥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古桥的保护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市范围(包括吴兴、南浔两区)内的古桥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古桥,是指建于1840年以前的一切现存古桥,或建于1840年至1949年间、采用传统工艺和建筑材料建造、整体保存的桥梁。
建国前后建造,具有特殊的地域风格或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桥梁的保护和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古桥保护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层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古桥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古桥保护及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市古桥保护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古桥保护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与建设、交通、水利、文物、工商、公安、环保、旅游等行政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并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立古桥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古桥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市与区、区与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与所属行政村之间应当逐级签订古桥保护责任书。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本市古桥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与建设、交通、水利、文物、工商、公安、环保、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古桥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