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湖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 例》、《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和《湖州市信访事项实行复查、复核及听证、终结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复查、复核主体
信访人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应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负责复查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其工作部门具体进行复查。
信访人对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应向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相对应的工作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县(区)人民政府的复查工作由县(区)信访事项复查小组负责进行。
信访人对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市人民政府的复查工作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负责。
信访人对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查意见不服,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信访人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复查意见不服,应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相对应的工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信访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查意见不服,应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
二、复查、复核申请的提出
信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可以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权处理部门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作出单位提出。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必须书面提出。
三、复查、复核小组的设立
市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市级各部门、县(区)及其工作部门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小组。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根据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内容和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个具体工作小组。各具体工作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各分管秘书长担任。各县、区信访事项复查小组成员组成可参照市模式设立。
四、复查、复核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