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复查、复核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十四条 复查、复核意见应当制作书面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五章 信访听证
第十五条 对重大、复杂和疑难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举行听证,信访人也可以申请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程序按《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可以依法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
第六章 信访事项终结
第十七条 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诉求的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及信访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该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即为终结。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有关机关或单位应当继续做好思想疏导和教育批评工作,劝其息诉罢访。
第七章 奖惩与处罚
第十九条 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和复核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按国务院《信访条 例》、《浙江省信访条 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湖州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复查、复核和听证、终结工作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复查、复核和听证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湖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会同湖州市信访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