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及听证、终结暂行办法》和《湖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及听证、终结暂行办法》和《湖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湖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及听证、终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 例》、《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具体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及听证、终结工作。各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在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及听证、终结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依法依规,公正透明,方便信访人;
第二章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
第四条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由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查、复核。
第五条 信访人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应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信访人对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应向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相对应的工作部门提出复查申请;信访人对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信访人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应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相对应的工作部门提出复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