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精神,加快淘汰落后的墙体材料,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节约型社会和循环经济发展,现就全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认识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实心粘土砖是保护土地和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的重要措施。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对缓解我市土地、能源和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有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节约型社会和循环经济发展。
二、明确要求,落实目标任务
(一)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全市分期分批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其中市辖两区(南浔、吴兴)的粘土砖瓦企业从200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各县粘土砖瓦企业从2006年7月1日起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二)进一步深化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巩固城镇建设项目禁用实心粘土砖成果,进一步深化全市禁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建制镇以上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并逐步向农村延伸。农村的建筑工程应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坡屋顶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框架结构填充墙、高层建筑非承重墙逐步减少使用粘土制品。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建设项目,必须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三、突出重点,强化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砖瓦生产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指导和监督砖瓦生产企业自觉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和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砖瓦企业超范围、超规模取土或购土制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取消实心粘土砖市场信息发布,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工商营业执照的年审查验关,在工商营业执照年审中不再将实心粘土砖列入生产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