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算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将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二十八分之八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折算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用人单位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纳的6%,一次性转入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折算缴费年限的方法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办理。
第三十六条 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时,将其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年缴费标准,与相对应年度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相比之和,折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折算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将其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二十八分之八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折算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用人单位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纳的6%,一次性转入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其与相对应年度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相比之和,折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折算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享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折算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趸缴、延长缴费或者清算个人账户。折算缴费年限的方法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时,其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标准,分别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方法折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折算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分别将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二十八分之八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折算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折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享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折算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趸缴、延长缴费或者按照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待确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再一次性转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