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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条 行政村或工作站对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待遇的人员进行初审,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年龄和补助标准分类进行登记、造册,报乡镇政府审核。
  第三十一条 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的人员名单由行政村或工作站公示。
  第三十二条 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管理部门汇总补贴人数和补贴金额后,由区县财政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由管理部门委托的经办机构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0日。
  第三十三条 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是本制度实施初期的过渡性制度。农籍职工和农村居民应当按照本办法分别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09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实行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

第五章 制度衔接

  第三十四条 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领取农籍职工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的,将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享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年缴费额,与相对应年度的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相比之和,逐年折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将其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折算缴费年限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折算的缴费年限=∑(An /Bn);
  An为n年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缴费额;
  Bn为n年的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n为缴费的年度。
  第三十五条 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时,将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年缴费额,与相对应年度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相比之和,逐年折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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