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农村居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当依据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告知账户积累额不足的参保人员补足个人账户积累额金额。
第二十三条 农村居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当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享受养老待遇审核手续,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农村居民《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二)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缴费记录;
(三)行政村或工作站填写的《天津市农村居民养老待遇审核表》;
经审核,符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发放《天津市农村居民养老金领取证》。
第二十四条 农村居民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和领取系数确定,并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养老金的月领取金额=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系数。
领取系数根据本市平均预期寿命和利息因素确定,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五条 农村居民养老金由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0日。
第二十六条 领取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者其它有效死亡证明,经审核后停发死亡人员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清算个人账户是指清算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中个人缴费的本金和利息,政府补贴部分并入储备金。清算个人账户时,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公务员录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障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六)出境登记卡和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办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后,经办机构应当将清算额发给农村居民本人、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第四章 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
第二十九条 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凡符合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条件的人员,应当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地行政村或工作站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