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区县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及复印件;
(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有关证明和复印件;
(三)45岁以上无子女的,提供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定参保资格、缴费金额和政府补贴标准后,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同时通过专用网络将农村居民核定缴费信息上传经办机构。农村居民持《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到相关的金融机构办理缴费。
金融机构在收到农村居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第十七条 《暂行办法》实施当年符合参保范围并采取逐年缴费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实际年龄相对应的年个人缴费标准缴费,政府按其应参保年度的实际年龄相对应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计入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农村居民采取趸缴方式缴费的,应当按照实际年龄相对应的趸缴标准缴费,政府按照参保年度的实际年龄相对应的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补贴计入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缴费年龄按照缴费年度与缴费人员出生年度的差额确定。
缴费和补贴标准见《天津市农村居民年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表》、《天津市农村居民趸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表》、《天津市农村居民年缴费和政府补贴积累额标准表》。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预期待遇水平调整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应调整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并予以公布。已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待遇水平重新核定。政府根据重新核定的年缴费额按照不同年龄相对应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已参保的农村居民间断缴费后恢复缴费的,应当补缴间断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政府对补缴额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自农村居民缴费之月起,按照农村居民本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同时记账,并开始计息。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