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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年记账月利率、本年记账年利率,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第九条 农籍职工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享受养老待遇审核手续,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农籍职工《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二)经办机构提供的农籍职工缴费记录;
  (三)用人单位填写的《天津市农籍职工养老待遇审核表》;
  经审核,符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发放《天津市农籍职工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条 农籍职工养老金由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0日。
  第十一条 农籍职工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一次性趸缴或者延长缴费满15年,享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采取一次性趸缴方式缴满15年的,其趸缴额应当按照趸缴当年的月缴费标准乘以所差缴费月数的方法计算。延长缴费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延长缴费期间不享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领取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者其它有效死亡证明,经审核后停发死亡人员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清算个人账户是指清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清算个人账户时,用人单位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公务员录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出境登记卡和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办理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后,经办机构应当将清算额发给农籍职工本人、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第三章 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五条 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村或工作站持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中,下列人员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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