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外商“一卡通”服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外商投资“一卡通”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湖州市外商投资“一卡通”制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营造“亲商、扶商、安商、富商”良好氛围,切实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施外商投资“一卡通”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是指为持“一卡通”卡的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在投资、经营、生活等方面提供进一步便利服务的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1.在湖州市本级辖区(吴兴区、南浔区,下同)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
2.应具有海(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企业或项目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
3.需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项目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
(1)合同外资在500万美元(含)以上、并按规定已到帐首期外资的工业企业;
(2)合同外资在300万美元(含)以上、并按规定已到帐首期外资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3)合同外资在200万美元(含)以上、并按规定已到帐首期外资的农业种植、养殖企业;
(4)合同外资在500万美元(含)以上、并按规定已到帐首期外资的市场流通、交通运输、仓储服务行业以及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企业(项目);
(5)其他经审核批准的企业(项目)。
4.是守法经营、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或项目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
(二)适用区域
在湖州市本级辖区内适用,各县区人民政府有相关便利规定的,可一并实施。
第三条 便利措施
经审核批准持“一卡通”卡的人员享受下列便利措施:
(一)行政服务
1.持卡人可得到项目所在地提供的项目报批手续全程代办,或协办、归口包干等跟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