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89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塘沽区医保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充分满足广大城镇居民参保需求,现就延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以在2008年3月31日前,继续按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及有关规定办理200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全年社会保险费。
二、在申报缴费期延长期间办理参保手续的参保人员,原缴费和补助标准不变,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次申报缴费期延长只限于2008年度,其他年度申报缴费期仍按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