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的通知
(淄经信发〔2011〕154号)
各区县经信局,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为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依据《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发〔1999〕188号)和《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现将2011年我市非公有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备案对象
1、参加2009年和2010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
2、原注册有效期满,拟申请重新注册的人员。
二、注册备案条件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和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4、身体健康,能完成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
5、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或同意聘用。
三、注册备案程序
1、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本单位具备注册资格人员领取并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样表见附件1,各单位可自行印制),经审核后,在《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所在单位意见”栏填写意见并盖章。
2、各单位申请注册人员将填写完备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首次注册人员只提交“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报市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