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湖州市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发改委关于《湖州市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湖州市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办法
(市发改委)
为保持全市经济运行的较快发展,促进全市投资规模的适度增长,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实现年度投资增长的预期目标,根据《浙江省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办法》(浙政办发〔2005〕7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凡由各县(区)负责管理的投资项目,其开工率考核对象是各县(区)人民政府;由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负责管理的投资项目,其考核对象为两区管委会。
(二)凡由市级负责管理的投资项目,其开工率考核对象是市级项目主管部门。
二、考核标准
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的计算公式:开工率=已开工的项目个数/落实建设用地的项目个数×100%。
(一)国土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视作投资项目已落实建设用地。
(二)落实建设用地的项目完成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作项目开工:
1.大型项目主体工程第一方混凝土开始浇筑或土石方开挖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2.一般项目主体工程、桩基工程或基础工程开始施工。
(三)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周期为一年,起始月份为前一年的11月份。考核分不合格、合格、优良3个档次。未完成考核目标即开工率在70%(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基本完成考核目标即开工率在70%-80%(不含)之间的为合格,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即开工率在80%以上的为优良。
三、考核办法
(一)上报项目供地情况
每月5日,由县(区)发改部门、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市级项目主管部门与国土部门衔接,统计上个月的投资项目(包括省属项目)供地情况。
项目供地情况由县(区)发改部门、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按附表1格式填写报送市发改委,其他项目由市发改委统计填写。市发改委汇总后报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