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大力构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条例》规定,正确理解&ldquo单位负责,政府监管&rdquo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的内涵,明确各自的职责:即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把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到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ldquo平安创建&rdquo年度计划和考核中去,要及时掌握各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责任,要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防控措施,加大查处违法违规的力度,对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落实整改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各行业主管、系统牵头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有指导、检查责任,要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内单位制定贯彻《条例》意见,明确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和目标,落实考核奖惩等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健全保卫工作制度,加强保卫组织建设,落实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同时对金融、文博、军工等行业、系统要重点研究解决技术防范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参照现有技术防范标准、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技术防范建设;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总责。要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责的治安保卫责任制,不断加大对安全防范硬件设施的投入,逐步建立完善治安保卫组织,配齐配强治安保卫人员,切实落实治安保卫各项措施,确保单位治安稳定。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力抓好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条例》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2号)和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公通字[2005]44号)的规定和要求,要更新管理工作理念,坚持&ldquo突出重点兼顾一般&rdquo和&ldquo属地管辖&rdquo原则,尽快摸清本地重点单位底数,抓紧提出本地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名单,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定。市公安局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确定工作中加强业务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报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进行复核认定。整个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确定工作要在9月底全部完成。今后个别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调整每年进行一次。要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重点单位的内涵,三级重点单位的划分主要表示的是重视程度和安全保卫工作的不同要求。但在对三级重点单位的指导检查、督促等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属地政府和公安等部门负责。对市级、省级重点单位要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为规范管理,市公安局要负责制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规范,辖区公安机关要利用开展排摸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有利时机,指导督促重点单位逐步建立基础台帐,加强安全防范制度建设,落实技防、物防措施,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按《条例》规定,在2005年年底前全部建立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在综治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创&ldquo治安安全单位活动&rdquo,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创安活动开展率要达到100%,达标率要达到95%以上,在&ldquo平安湖州&rdquo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