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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42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的施行,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治安秩序,推进&ldquo平安湖州&rdquo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特提出工作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国务院实施的《条例》是在深刻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规范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公安机关加强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也为建立&ldquo单位负责、政府监管&rdquo的保卫工作新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对完善单位安全防范机制,改革和加强新形势下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确保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条例》的贯彻作为建设&ldquo平安湖州&rdquo、构建&ldquo和谐社会&rdquo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大力开展《条例》的宣传。公安机关要在宣传贯彻《条例》过程中发挥主力军作用,要发动和组织各单位广泛学习、宣传《条例》,形成浓厚氛围,增强自觉遵守《条例》的意识。各系统和行业的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本系统、行业下属单位的检查、指导、督促工作,结合《条例》贯彻落实。全市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制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制和安全意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支持和参与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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