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七)《规定》第十四条中的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情况,逐年确定并公布。2005年度确定为8800元。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交由原用人单位座落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二、关于支付范围问题
  (一)《规定》第二十二条中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是指生育保险参照执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时,其中的B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不设个人增付比例。
  (二)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下列费用:
  1、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2、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3、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4、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规定》第十六条中的生育医疗费是指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等。
  (四)《规定》第十六条中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规定》第十八条中的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和剖腹产的。
  三、关于付费方式与待遇标准问题
  (一)生育保险费采取定额、按项目和限额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
  1、定额付费项目包括自然分娩医疗费、人工干预分娩医疗费、剖腹产医疗费、引产医疗费、高危人工流产医疗费、流产医疗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女职工绝育术医疗费、男职工绝育术医疗费。其中:人工干预分娩包括:手剥胎盘术、宫颈裂伤、产道壁血肿切开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毁胎手术分娩。引产包括:羊膜腔内注射引产、羊膜腔外注射引产、水囊引产和药物引产。
  高危人工流产是指需要住院实施人工流产的下列情况:①产道分娩或人工流产后6个月内的;②1年内有剖宫产史的;③1年内有2次人工流产史者再次流产的;④生殖器畸形的;⑤子宫肌瘤合并妊娠的;⑥有子宫或宫颈穿孔史的;⑦带器妊娠的;⑧有严重血液系统或心血管系统疾病的。
  2、按项目付费的项目包括复通手术;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的医疗费;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分娩期出现并发症是指从分娩开始,到本次分娩结束期间出现下列情况:① 子宫破裂;②羊水栓塞;③产后出血大于500毫升且需输血急救者;④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行缝合术的;⑤合并其它严重内科疾病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