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津劳局〔2006〕7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权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根据生育保险运行实际,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娩期并发症问题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合并严重内科疾病”是指以下情况:
(一)合并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
(二)合并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急性脂肪肝;
(三)合并高血压伴先兆子痫、子痫;
(四)合并重度贫血(血红蛋白低于6g/dl);
(五)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万/mm3);
(六)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状腺功能减低;
(七)合并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
二、关于自然流产和药物流产问题
参保人员发生的人工流产医疗费,按《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流产的支付标准定额支付;发生自然流产或实施药物流产的医疗费用,比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流产的支付标准(260元)限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