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公示内容、方式及标准见附件一)。
(二)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的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屋信息必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如实发布房屋坐落、面积、楼层及销售价格。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时,要查看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房屋的权属证书,并留存复印件。
(三)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使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签章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签字。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制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推广使用,示范文本可以通过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信息网下载。
(四)规范经纪机构档案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或专用档案柜保存档案材料,在委托服务完成后及时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包括经纪服务合同、交易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经委托人签字的书面告知材料等,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制度建设
(一)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月度统计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填写《房地产经纪机构买卖业务记录表》(见附件二),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情况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分别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房管局。
(二)完善房地产经纪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市国土房管局每年应举办房地产经纪人员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以适应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经纪人员参加相关培训的情况将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档案。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办法》对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全面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房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管理。
(二)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区(县)房管局要把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纳入常态化市场监管工作中,加强领导,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落实日常巡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