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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管〔2011〕395号)


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及有关单位,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活动,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一)严格备案审查。依据《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等材料,到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备案。市国土房管局重点对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二)深化证后管理。市国土房管局每两年对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的重新换发《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并在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对检查不合格的经纪机构,要求立即整改,逾期三个月仍不改正的,在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信息网和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告并注销备案证明。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遗失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本市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公告后,持补证申请、营业执照向原备案部门申请补领。经核查无误的,当日予以补发。
  (三)强化行业监管。区(县)房管局要依据《办法》规定,将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对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备案的经纪机构要实施登记管理,建立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息档案。经纪机构应当至少具有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参加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培训,待取得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后,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的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执业人员情况、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以及标准、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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