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依据、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依据,按照“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重点是内容涉及行政许可、收费、摊派、处罚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凡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与上级政策规定相违背的,无法定依据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规定权利义务的,因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部门处罚权应作调整的,以及所规范的事项已完成、随时间推移已自然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清理工作安排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谁主管,谁清理”原则,由市政府主管部门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的文件目录,逐个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的清理意见及修改或废止的理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共同负责实施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调整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反馈表》,于2005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径送行政中心2号楼6楼行政法规处)。市政府主管部门对认为需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重新起草并附上修改说明,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批程序,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对需要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废止理由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湖政函〔2005〕1号)中已明确要求修改但至今尚未完成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应一并清理并抓紧完成修改稿的起草和上报。
市政府各部门自行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本通知要求,由各制定发布机关自行清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本通知要求,对本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清理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