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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年多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城市绿化工作成效明显,但与全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与《条例》的要求,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为认真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提升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水平,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现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提出的意见,就进一步贯彻执行《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规划,进一步推进城市绿地建设持续发展和均衡布局

  (一)坚持规划建绿,推进绿地持续、快速、均衡发展。继续做好“绿文章”,围绕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完善城市绿地系统,加大城乡绿化力度,建设一批生态湿地,进一步提升生态宜居环境。到“十二五”末城市绿化覆盖率达46.5%,人均公园绿地达13.5平方米。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绿化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要依据《合肥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7-2020年)》、《合肥市城乡绿化发展“十二五” 规划》等,认真梳理绿化项目,细致编制建设计划,明确资金渠道、建设主体和时间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加大对城市东部地区绿化建设的重视程度和资金投入,推进全市绿地建设均衡发展。

  (二)继续划定“绿线”,严格“绿线”管理制度。“绿线”是城市绿地的保护线和控制线。2009年12月1日,我市已公布首批绿地“绿线”。为巩固城市绿化成果,由市规划部门牵头,市林业和园林部门配合,继续开展绿地“绿线”划定、公布工作,2012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批绿地“绿线”划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完善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管机制。市林业和园林部门、市规划部门要各司其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绿化工程方案审批和绿化工程质量验收监管制度,严格审查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审查以及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标准的项目,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绿化工程竣工后,市林业和园林部门应参与竣工验收或办理备案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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