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5]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湖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局和各区城乡建设与交通局(以下称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及各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区)民政、财政、总工会、公安、价格、审计、国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形式。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条件,由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定期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由其租赁居住。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给予租金核减。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湖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和审批工作;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除湖州城区外各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和审批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可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取得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资金作为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并采取多渠道筹措。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租金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核减,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