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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通知(200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日期:2010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0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湖州市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上市积极性,加快优势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优做强,深化完善鼓励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全面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从2005年起,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以进入上市辅导期前一年的计税利润为基数,每年递增计税利润比上一年增长10%的,超过部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企业上市的当年起,政府不再补贴。对进入上市辅导期五年内仍未能实现上市的,所给补贴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收回,并全额上缴财政。

  二、对以上市为目的的企业产权整体转让,符合营业税减免规定的,依法减免营业税。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在过户环节所缴纳的契税,市得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对进入上市辅导期五年内仍未能实现上市的,所给补贴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收回,并全额上缴财政。

  三、企业在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因财务核算等原因造成上市障碍,有关部门要主动沟通协调,积极支持企业的资本运作。对上市后备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的,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当于地方留成部分的补贴。对进入上市辅导期五年内仍未能实现上市的,所给补贴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收回,并全额上缴财政。

  四、企业按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原行政划拔土地可转为出让,出让后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出让金的90%直接奖励给企业。对进入上市辅导期五年内仍未能实现上市的,所给奖励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收回,并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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