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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企业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企业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强化企业服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强化企业服务的若干意见
  (2005年10月15日)

  为进一步营造以企业为中心的良好发展环境,以项目为中心的良好投资环境,进一步营造倍加关爱和支持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推进政务工作“阳光工程”

  涉企行政事业性和专业服务性收费项目、涉企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分批在湖州日报、湖州政府网、湖州工业网等新闻媒体上公开,并对变动情况适时公布,提高透明度。各部门要将收费、审批项目等以上墙、上网或办事指南等形式进行公开,并及时更正变动内容。

  二、涉企专业服务性收费原则

  涉及专业服务性收费要坚持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坚持自愿委托,谁委托、谁付费。

  2.公平合理原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明确行政机关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责,督促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诚信优质服务,公平合理收费。鼓励中介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竞争,严禁中介机构在行业内部通过制定行业协议来统一收费标准,限制竞争。

  3.行政不干预原则。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不得为其下属或归口联系的专业服务机构代收专业服务费。前置收费项目,与行政事业单位要完全脱钩,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指定一个或少数几个机构进行中介服务,市场应向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完全开放。

  4.就低不就高原则。专业服务性收费,在有关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应就低不就高。坚决纠正某些专业服务机构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就高不就低、上浮不下浮和少服务多收费等问题。

  三、规范社会团体管理

  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宣传,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必须严格按照民发[2003]95号文规定的要求落实,不得自定标准收取。严禁行政机关利用职权为社会团体搭车收取会费。加强对会费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社团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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