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在校大学生征集入伍后优待政策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提高广大在校大学生到部队服役的积极性,经研究,对2005年后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优待安置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入学前户籍在本市的在校大学生,批准入伍后的优待金按湖政办发〔2002〕96号文件规定的高于当地优待金标准的50%发给,每人每年不足7500元的按7500元发给,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入学前户籍非湖州市的在湖高校大学生入伍后,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定额补助金,由征集县(区)民政部门发放。
二、在校大学生退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县(区)民政部门按自谋职业的非农户口退伍义务兵的标准发放安置补助金。
三、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其退伍复学后,每年减免其学费50%;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不低于70%的标准减免学费;对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服役期间因公致残,并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复学后免交学费。在校大学生退伍后复学的学费减免由所在院校报市征兵办公室审核。
四、在校大学生在部队服役期间受到部队行政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撤职等纪律处分的,不享受补助金、退伍安置补助金以及减免学费等优待,其优待金按当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优待金标准发给;服现役期间擅自逃离部队或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和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和不享受优抚安置优待政策。